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一审被判死缓
唐人日报4月23日讯: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李鹏新自1999年至2023年,先后在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2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虽然李鹏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大量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赃款,但其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依法应受严惩。
本案判决释放出鲜明信号:对顶风违纪、巨额贿赂的高级干部,决不姑息迁就。法律的底线不容挑战,权力的边界必须严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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