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订婚≠性同意!“大同强奸案”成指导案例,破除“订婚特权”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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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日报5月15日讯:近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正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明确裁定:订婚关系不构成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行为人不能以订婚为借口逃避强奸罪的法律追责。

裁判要旨指出,订婚仅是男女之间的情感承诺,不能自动赋予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支配权利。即使存在订婚事实,只要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强奸罪。

该案的入选被认为对“情感关系”与“性同意”之间的法律界限做出了清晰划定,有力回应了“订婚是否意味着默认性行为”的误解。

法界人士评论认为,该案的裁判规则不仅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也在社会观念层面传递了明确信号:无论是恋爱、订婚还是婚姻,未经同意即发生性行为,依法仍可构成强奸罪。任何人不得以情感名义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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